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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宁: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合规抗辩——从一起环境污染损害案例切

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基于保护隐私权的需要,即通过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弥补既有法律规则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关于这个问题,毛雷尔对德国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进行了梳理,归纳说:应当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可以并且必须受到全面的司法审查。[lxx]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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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vii] 在这种框架法律观下,法律秩序呈现为一种从上位规范向下位规范动态推进的法律创造过程。阿列克西对莱巴赫判决的重构是为了对一个宪法诉讼判决进行逻辑分析,看起来与本文的论题并无直接关系。[xxii]这一理解固然是准确的,但既然如此,又如何能既承认判断余地又固守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二元论呢?[xxiii] 总之,德国行政法学接纳判断余地理论对全面审查原则所作修正,带来了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被(受基本法特别是第19条第4款所强化的)价值导向思考遮蔽了。问题是这种价值判断可否普遍化。我们看到,法律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与可以规定的一并)使用所表达的价值判断是可认知的、可推导的,但在针对个案决定是否适用该不确定法律概念时,有时需要离开法律本身针对一般情况所作出的价值判断,方能获得符合正义同时也符合(法秩序所要求的)法律意旨的决定。

[iv]参见[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5、159页。尽管道德上的不健康成长这一价值概念的意义并未得到探究,同时,概率的测定在技术上如何可能、在实务上如何操作也令人不无困惑。近年来,随着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陆续被披露曝光,侦查程序中种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基本权益的严峻问题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和中央的高度重视。

(一)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是侦查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意见》对于完善公安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的改革意见主要集中于后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对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二是全面实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深化法制员制度,强化立案监督,严格源头防控。要求诸监管环节相关信息均要有记录在案,打造覆盖接处警、采取侦查措施到侦查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探索网上办案,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刑事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在深化司法改革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更是受到了高度关注,《意见》《改革意见》《规定》均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导致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缺乏证据意识、缺乏程序意识、缺乏取证能力等诸多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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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司法一般规律和侦查特殊规律的冲突与协调构成了侦查规范化的合理路径:在尊重一般性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照顾侦查权运行的特殊规律,关注侦查权运行的内在需求。在现行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机关职能定位未作大的调整以前,对侦查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强化检察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同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力图通过严格刑事程序来规范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行为。充分、有效的辩护权既有利于遏制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公安机关转变侦查理念,专注修炼内功,提高侦查能力。

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也应当以刑事程序法治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没有正确的理念就不可能有行动上的自觉和决策上的合理。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的孟建柱同志指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2014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执法规范化的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

内容摘要: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评价公安队伍建设与公安工作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一部良法是保障刑事诉讼合理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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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之发展 公安执法规范化内涵的不断丰富,引领着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不断发展。在刑事诉讼中,既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

只有赋予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同的强制力,改变程序法软法的特质,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便利律师参与侦查工作的机制,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法律要求等。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行使困难重重,具体表现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受保障、律师权利受限、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等。一是建立正确的责任评价机制,构建科学的办案考评机制。四、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之重点 《意见》出台后,两高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深化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改革要点。具体来讲,在刑事执法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4条,督察机构可以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关键词:公安法治  刑事执法规范化 司法改革 法治国家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一直以来都作为评价公安队伍建设与公安工作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

无可否认,侦查的直接目的就是破案,即收集保全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自身监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刑事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其意图就是要更新过往的执法观念,通过细化、严格程序,强化执法人员的过程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在刑事执法理念上实现由注重结果向注重过程的转变。第二,由注重结果向注重过程转变。

然而,规则实施以来的情况却不容乐观,非法证据发现难、审查难、排除难的状况普遍存在,各机关不会用、不愿用、不敢用的问题普遍存在。应当指出的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非此消彼长的两个概念。合理的管理监督体制需要正确界定权力和责任。最后,文明是执法的职业素养,是权利本位的突出反映。

在此形势下,厘清公安刑事规范化的内涵,审视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发展,展望刑事执法规范化的目标,明确刑事执法规范化的重点,对进一步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公安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意义重大。其二,坚决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

然而遗憾的是,政策的初衷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在此形势下,厘清公安刑事规范化的内涵,审视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的发展,展望刑事执法规范化的目标,明确刑事执法规范化的重点,对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意义重大。

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的不断深化带动了刑事执法理念、刑事执法权力运行、刑事监督管理的转变。根据《意见》内容,刑事执法权运行的转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由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

例如,《意见》提出打造阳光警务,确立错案倒追机制,需要通过检验过程证据来确定责任。这便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合理路径,即以法定的证明标准作为指导的基本依据,确保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刑事辩护权的历史。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一)践行程序法治 刑事程序是评价国家法治程度的标杆,通过程序的监督与约束,能有效避免法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尊严,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律秩序。《意见》提出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以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

以权力为核心亦或以权利为核心是人治国家与法治国家的根本分野。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在公安系统中尚没有得到全面的认可,侦查机关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重塑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重点之一即是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质量。现代的刑事辩护以律师帮助为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就是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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